本文目录一览:
- 1、医疗器械抽检管理办法
-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4、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1修正)
- 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 6、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
医疗器械抽检管理办法
1、医疗器械抽检管理办法是国家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管的重要法规之一,规定了抽检的程序、标准以及结果处理等方面内容,加强了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和安全保障。医疗器械是与人体直接接触的物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3、具体了解办理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要求和流程。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查询相关信息。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第二条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质量管理体系 建立一个包括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以确保医疗器械的设计、生产、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3、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监督管理,保障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是指用于诊断和治疗的介入和植入人体的材料和器材。
4、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年12月21日***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中医医疗器械的技术指导原则,由***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院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第一百零六条 军队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依照本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21修正)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监督管理,保障临床使用安全有效,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物材料和医疗器材是指用于诊断和治疗的介入和植入人体的材料和器材。
3、年2月9日,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2014年6月1日实施的,并在2017年经过了一次修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与使用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医疗器械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自觉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按规定存储、保管、使用和处置医疗器械,确保医疗器械使用安全。
3、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17)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并向临床试验提出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276号公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2月12日***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7年5月4日《***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_a***_]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法律分析:目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2次。第一次为2014年2月12日***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次为2020年12月21日***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