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共同的义务有哪些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口的医疗器械实施检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受托方则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包括《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及告知登记,其生产范围需涵盖受托产品,生产条件、检测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需与产品匹配。对于一次性无菌器械等特殊类别,受托方还需拥有与产品相关的注册证书。双方需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生产期限,且不得超过产品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在其住所或者生产地址销售医疗器械,不需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在其他场所贮存并现货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增加了利用同品种临床文献资料,也能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医疗器械生产 更加明确了生产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职责: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spwgw.com/post/8025.html
版权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