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危害分类,医疗器械危害分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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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医疗器械危害分类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医疗器械危害分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医疗器械分类三类怎么区分?
  2. 医疗器械按标准性质分为?
  3. 如何认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三类怎么区分?

一类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比如:

创可贴、石膏绷带(粘胶、粉状型)、手动病床医用冰袋、降温贴等。

医疗器械危害分类,医疗器械危害分类表格-第1张图片-医疗器械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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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活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经营活动则全部放开, 既不用许可也不用备案,只需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即可。

二类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

医疗器械危害分类,医疗器械危害分类表格-第2张图片-医疗器械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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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危害分类,医疗器械危害分类表格-第3张图片-医疗器械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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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按标准性质分为

医疗器械的分类: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二、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如何认定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应当适用现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无合格证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进行查处,并依据《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笫(三)项规定予以处罚。但是,有一种观点却认为:对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该使用单位在诊疗过程中, 将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已经用于临床患者的身体。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医疗机构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不应当局限于使用到临床患者的身体或产生危害后果以后,而应当包括《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对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维护、管理等规范的全部诊疗服务过程,只要执法人员在使用场所、诊疗场所和药品库房发现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且该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过期失效后,又未及时进行清理、区分存放或销毁处理,则应视为有危害人体健康的隐患存在,并应当认定存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使用行为。只不过在查处此类违法案件的时候,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在检查现场查见存放的过期失效医疗器械是否与合格药械混放在一起, 是否有过期产品警示标识如果,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是单独存放,又有警示标识,则不应查处。如果,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已开封使用于临床患者或造成危害后果,则应重处。反之,以当场没有发现医疗机构将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用于患者的身体为由不予查处,不仅会放纵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而且还会导致无法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淘汰的医疗器械等类似案件的查处,这不是立法的本意。试想,执法人员到底有多大的概率能在现场发现使用单位正在将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用于临床患者的身体之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疗器械危害分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医疗器械危害分类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标签: 医疗器械 过期 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