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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无证使用医疗器械处罚依据
法律主观:无证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处罚依据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的三十二条处理办法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
1、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3、年12月21日***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